深圳某公司与福建某公司、姜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回顾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日,深圳某公司与福建某公司签订了两份《购货合同》。合同约定福建某公司应按购货合同及附件的交货日期、数量及标准向深圳某公司交付货物。签订合同后,深圳某公司按约向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了全额货款580万元,但是福建某公司、姜某某多次延迟交付货物,且经深圳某公司多次催促及2020年5月21日书面催促东乾公司限期其三天内交完剩余货物后,福建某公司、姜某某仍未交付完剩余货物。福建某公司、姜某某延迟交货等行为给深圳某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经过:
深圳某公司委托广东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洁彬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李洁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核实案件事实,引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在全面收集案件的相关证据后,李洁彬律师代理深圳市某公司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深圳某公司与福建某公司之间签订的《购货合同》已解除,并且要求福建某公司、姜某某退还深圳某公司货款2318049.2元及利息并承担违约给深圳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665000元。福建某公司、姜某某辩称《购货合同》未确定具体交货时间,无迟延交货的行为,并且认为深圳某公司要求确认解除《购销合同》和退还其货款2318049.2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通过李洁彬律师的充分举证及说理,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深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深圳某公司与福建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签订的《购货合同》两份已于2020年6月10日解除,并判决福建某公司退还深圳某公司货款2308433.6元和利息。本案取得胜诉的理想结果,离不开李洁彬律师丰富的诉讼经验,精确指导当事人搜集关键证据,为后续取得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获得当事人的极大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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