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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情回顾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9日,贺、李某某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贺某某向李某某提供MPP双壁波纹管及配件材料,李某某向贺某某支付相应的货款。贺某某依合同约定及李某某要求,于2019年12月5日开始向李某某分批次供货,截止2020年1月9日,贺某某向李某某提供了价值合计444555元的货物。李某某仅于2020年1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贺某某支付了80000元的货款,剩余部分362707元的货款未支付(期间李某某向贺某某退还价值1848元的货物)。贺某某经多方催促,李某某一直未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

 

案件经过:

       贺某某委托广东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选鹏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李选鹏律师认为贺某某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李某某交付了货物,但李某某并未按约履行支付全部货款的义务。李某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货款及其违约金的义务。李选鹏律师代理贺某某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某向贺某某支付货款362707元及违约金、律师费20000元和保全保险费700元。李某某辩称贺某某在2020年7月16日向香洲区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贺某某无权就同一个案件事实和理由重复起诉,应当予以驳回起诉。并且,即使在本案不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形下,贺某某亦无权再次要求李某某向贺某某支付律师费2万元,律师费2万元是2020粤0402民初9289号的律师费,不应当再次向李某某主张。律师费包含着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的费用,而本案并没有发生二审和执行,因此贺某某的诉求不合理。贺某某以对账的形式之后擅自签署日期与买方承诺在2020年3月31日前付清对账单所应付的货款,有违背诚信,其中并非李某某所签的字,因此贺某某的主张要求支付利息没有事实依据。

 

办案结果:

       李选鹏律师为贺某某提供了全程专业的法律服务,搜集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最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贺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某向贺某某支付货款362707元及违约金,判决李某某向贺某某支付律师费2万元和保全保险费700元。李选鹏律师代理贺某某在权利范围内要求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算违约金,按约计付利息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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