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广州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情回顾
案情简介:
陈某某与广州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陈某某以广州某公司拖延、拒绝支付2019年4月15日至2020年7月24日租金为由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某公司返还租用土地、支付拖欠的土地占有使用费750200元并且没收保证金511500元;广州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广州某公司与陈某某于2019年1月2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陈某某返还广州某公司已支付的保证金511500元、租金511500元以及请求陈某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广州某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最终一审法院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支持广州某公司的反诉请求,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经过: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某公司委托广东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洁彬、李洁鑫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李洁彬、李洁鑫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整理案件线索并迅速达成代理意见,针对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一一作出辩驳。李洁彬、李洁鑫律师认为陈某某非某村集体村民,未经发包人同意,杨某某将涉案土地流转给陈某某,其二人于2019年2月13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基于无效的土地租赁行为,陈某某将涉案土地出租给广州某公司是无权处分行为。其次,陈某某与杨某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前,涉案土地为承包经营土地,未经合法程序,不得作非农业用途。陈某某将涉案土地出租给广州某公司作其他行业使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土地租赁合同无效,不存在解除合同。再次,陈某某自签订租赁合同至今一直未向广州某公司确认出租土地的四至,未提供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及租赁凭证,陈某某至今未向广州某公司交付土地,因此广州某公司不存在向陈某某返还租用土地的义务。在对陈某某的诉讼请求进行针对性辩驳的同时,李洁彬、李洁鑫律师亦代理广州某公司提起了反诉。
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陈某某与广州某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判令陈某某向广州某公司返还保证金511500元并且返还土地占有使用费511500元。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互诉,分歧和矛盾巨大,作为被告代理人,李洁彬、李洁鑫律师制定了恰当的诉讼策略,不但成功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帮助当事人实现了“反杀”,个案代理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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